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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过期药物,新沂这家药店被罚1.2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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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小时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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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6日,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(江苏)获悉,新沂市相国药店有限公司因涉嫌经营劣药(超过有效期的药品)以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行为被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处罚。

2025年3月6日,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,对新沂市相国药店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。执法人员在该药店经营场所发现两种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:“韩都丙酸氯倍他索乳膏”5支,规格10克/支,生产厂家为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,产品批号2210201,有效期24个月;“奥青复方克霉唑乳膏(II)”2支,规格10克/支,生产厂家为香港澳美制药,有效期至2024年6月。

检查现场,当事人未能提供“奥青复方克霉唑乳膏(II)”等药品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文件,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。
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(超过有效期药品)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,经请示批准后,新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,并于检查当日予以立案调查。

经查,至检查时,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药品“韩都丙酸氯倍他索乳膏”“奥青复方克霉唑乳膏(II)”两种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。“韩都丙酸氯倍他索乳膏”现存5支,售价2元/支,其货值金额为10元;“奥青复方克霉唑乳膏(II)”现存2支,售价15元/支,其货值金额为30元;上述两种药品总货值金额为40元,鉴于药品销售无批号记录,且药店内存有尚未到期的药品,因此难以查明违法所得金额。

案件调查期间,当事人未能提供出“奥青复方克霉唑乳膏(II)”进货凭证等材料。该药品系他人到当事人处置换其他药品所得,取得时间是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前(药品有效期至2024年6月);至案件调查结束,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药品的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。

记者了解到,涉案的“奥青复方克霉唑乳膏(II)”经生产厂家江苏员工确认,厂家生产过同批号药品;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“韩都丙酸氯倍他索乳膏”随货同行单据,经与供应方核实,该药品来源可追溯。综上,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药(超过有效期的药品)以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行为。

据行政处罚决定书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。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,具有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。经新沂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:罚款12000元,没收非法财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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